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宁夏博物馆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原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工作者。

第二章 志愿工作者

  第二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符合条件

  一、热爱博物馆事业,具有博物馆或自然类的一般基础知识,能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

  二、具有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工作公益事业,原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

  三、遵守博物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吸收与招聘

  一、本馆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面向社会或通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推荐,招聘志愿工作者;

  二、本馆招聘少量居住本市的海外人士(条件参照第二条)为志愿者;

  三、本馆的志愿者工作报名者与被推荐者必须经过本馆的考核,合格者方可接受招聘。

  第四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工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志愿工作者依据本人的意愿,亦可随时申明中断志愿工作。

第三章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与管理

  第五条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由有关部门与志愿工作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周工作一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除特殊情况外,商定的工作时间不予变更。

  第六条 本馆向志愿工作者发放挂式工作证,穿志愿者红马甲服装,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佩戴此证或穿服装。

  第七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以社教部为主要负责机构,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为管理志愿者主任,团委书记为副主任;志愿者队伍中产生志愿者负责人;部门兼职工作人员为日常管理及辅导老师并提供服务保障的管理机构组成(后附管理机构名单)。设立志愿者队伍中的负责人和组织者,负责管理和服务记录;设有志愿者工作、学习室,休息室。

  第八条 志愿工作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端庄、大方。

  第九条 在本馆从事教育普及工作的志愿工作者必须参加本馆的业务培训,掌握博物馆的一般知识以及自然类的基础知识和与博物馆教育相关的一般理论和方法。

  第十条 本馆为志愿工作者提供以下工作条件与优惠

  一、 免费参观本馆的陈列和展览;

  二、 对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他活动有优先参与或一定程度的优惠待遇;

  三、 本馆为志愿者备有工作、学习室及休息室。

  四、 考核合格并上岗服务的志愿者每次服务时后可提供必要的交通及误餐补助。

  第十一条 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为观众提供咨询讲座;

  三、组织在馆的观众参与各项馆内活动;

  四、指导、帮助观众正确操作展品,维护展厅秩序,维护展品安全;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